勞動合同履行地認定的依據是什麼?
一、勞動合同履行地認定的依據是什麼?
根據國家相關法律規定和要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正式勞動合同時,認定的勞動合同履行地的確定標準爲勞動者實際工作場所地。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確定合管轄爭議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勞動合同履行地爲勞動者實際工作場所地,即用人單位所在地爲用人單位註冊、登記地。同時根據最高院司法解釋規定,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營業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當用人單位的註冊登記地與主要營業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不一致時,用人單位的主要營業地或辦事機構所在地爲用人單位所在地。
則對於用人單位所在地,可得出以下三種情形:
1、用人單位已註冊登記地,且註冊登記地與單位的主要營業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一致,則單位所在地爲同一個地點。
2、用人單位已註冊登記地,但註冊登記地與單位的主要營業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不一致,則單位主要營業地或者辦事機構爲單位所在地。
3、用人單位未註冊登記,其出資人、開辦單位或主管部門所在地爲用人單位所在地。一般情況下,該地與單位主要營業地或者辦事機構是相一致的。
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二、能否向勞動合同履行地申請勞動仲裁
員工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申請勞動仲裁,出可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申請勞動仲裁,勞動合同履行地爲勞動者實際工作地點,用人單位所在地以爲用人單位註冊、登記地。
有關勞動者的最低工資標準、勞動保護、勞動條 件、職業危害防護和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等事項,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用人單位註冊地的有關標準高於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標準,且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按照用人單位註冊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的,從其約定。
綜上所述,用人單位僱傭勞動者的,是需要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雙方當事人是需要確定勞動合同期限、勞動合同履行地和雙方當事人相關的權利義務的。勞動合同履行地是至關重要的,一旦合同約定雙方都需要遵守,如果用人單位要求改變,必須徵得勞動者的同意,產生爭議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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