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法律法規執行規定是什麼?
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法律法規執行規定是雙方當事人必須要嚴格的按照法律規定簽訂勞動合同,需要按照勞動合同內容執行。試用期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雙方進行考察的一段期間,法律規定從用人單位開始用工之日起,雙方就必須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否則的話就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這說明,一旦建立了勞動關係,就應該,試用期應當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從時間上看,試用期是勞動合同期限的一個部分。無論試用期還是合同期,勞動合同當事人都受同一個勞動合同的約束,雙方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來履行各自的權利和義務。
所以,不按《勞動法》規定單獨約定試用期和試用期不籤勞動合同的做法都是錯誤的。試用期單獨訂立勞動合同的認定爲試用期無效,合同期爲正式勞動合同期限。試用期不訂立勞動合同的,那麼也存在,事實勞動關係同樣受到法律保護。
二、勞動合同試用期的規定內容是什麼?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爲勞動合同期限。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目前現在簽訂勞動合同的話是屬於對勞動者權益的一種保障,必須要與其簽訂,如果是用人單位爲了減少公司的一些成本,不簽訂勞動合同的話,是屬於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的行爲。對於勞動者來說的話,可以要求雙倍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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