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半年沒有勞動合同辭職會有補償嗎?
一、上班半年沒有勞動合同辭職會有補償嗎?
可以辭職,主張雙倍工資(從入職後的第二個月開始計算),並要求經濟補償金(滿半年給付一個月)。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如果因爲單位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包括勞動合同到期後不及時續訂勞動合同),造成勞動者工資損失、工傷、醫療等待遇損失的,除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外,同時還要支付25%的額外賠償費用。勞動行政部門還可以責令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給予行政處罰等等。
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員工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一經查實,勞動行政部門可以責令單位改正,並可以給予罰款的處罰。
二、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該如何處理
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由此可見,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解僱員工的條件和程序都相對簡單,只要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一經證實後,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既無須提前通知,也不必給予經濟補償。
如果用人單位以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爲由解僱員工,員工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是否已經與自己簽訂了勞動合同。如果只是口頭上說有試用期,實際上沒有簽署勞動合同,則試用期不成立。沒有試用期這個前題,用人單位就不能引用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條款解僱員工。沒有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員工之間是事實勞動關係,因此只能按事實勞動關係的規定解除勞動關係,即用人單位需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員工。
(2)用人單位是否有證據證明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如果沒有證據或證據不充分,用人單位都不能以此爲理由辭退員工。所謂證據的充分性,實踐中主要看兩方面:
一是用人單位對某一崗位的工作職能及要求有沒有作出描述;
二是用人單位對員工在試用期內的表現有沒有客觀的記錄和評價。
(3)用人單位作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是什麼時間。對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勞動者,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若超過試用期,則企業不能以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爲由解除勞動合同。
綜上所述,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籤書面勞動合同是法律規定的,用人單位不及時籤勞動合同是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的。如果在沒有籤書面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又將勞動者解僱了的話,那麼還是要向勞動者支付一定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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