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遺失勞動合同有什麼後果?
勞動合同是僱傭雙方關係的最直接證明,簽訂勞動合同是正式工作必經的步驟,雙方對勞動合同的慎重儲存是很重要的,因爲遺失將會牽扯到不必要的麻煩,那若是用人單位遺失勞動合同,後果是怎樣的呢?本站將爲您解決這個問題,請您繼續往下閱讀。
(一)用人單位遺失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丟了不影響勞動合同的有效性,《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各執一份,可以尋求另外一方將雙方按照《勞動合同法》簽訂的勞動合同複印一份重新簽字或蓋章即可。
《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字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另外,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二)用人單位遺失勞動合同的後
依據《勞動法》第八十一條 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字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字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一般來說,還有可能會因爲勞動者提出仲裁賠償需要支付雙倍工資。用人單位有丟失勞動的可能,但勞動者丟失的可能性更大,關於勞動者丟失勞動合同,相關規定是以下這樣的,勞動合同丟失了勞動者是有權利向用人單位要勞動合同複印件的,一般勞動合同都是一式兩份,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各執一份。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條例中,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字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從以上內容來看,用人單位遺失勞動合同的後果可分爲兩種:一種是來自勞動行政部門的,勞動行政部門會責令單位改正,還可能要求單位賠償勞動者損失;還有一種是來着勞動者的,勞動者可能會提出仲裁賠償。以上是關於“用人單位遺失勞動合同的後果”的回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問題不妨來本站網站諮詢我們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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