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況被派遣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務派遣合同
(1)被派遣勞動者與勞務派遣單位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勞務派遣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3)勞務派遣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4)勞務派遣單位未依法爲被派遣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5)勞務派遣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被派遣勞動者權益的;
(6)勞務派遣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7)勞務派遣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被派遣勞動者權利,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8)勞務派遣單位訂立的勞動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而導致無效的;
(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被派遣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六十五條
被派遣勞動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與勞務派遣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被派遣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的;
用工單位可以將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勞務派遣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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