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除勞動合同不給賠償多少錢怎麼辦?
用人單位違約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要求賠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若勞動者月工資未高於前述3倍數額,則無支付年限限制,可以超過12年。如果勞動者月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46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有過錯,勞動者單方解除)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雙方均無過錯)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性裁員)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合同期滿不續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破產、吊銷營業執照、關閉、解散)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法》第48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職中有明確規定,如果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話,是要對員工進行相關賠償的,如果用人單位拒絕進行賠償,是屬於違法行爲,勞動仲裁委員會和勞動監察部門將會對用人單位進行相應的處罰以及賠償給員工相關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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