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違約賠償金個稅需要繳納嗎?
一、勞動合同違約賠償金個稅需要繳納嗎?
1、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徵免個人所得稅財稅》第一條的規定:“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徵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的有關規定,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第一條規定:“對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徵個人所得稅。”
第二條規定:“考慮到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數額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員可能在一段時間內沒有固定收入,因此,對於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可視爲一次取得數月的工資、薪金收入,允許在一定期限內進行平均。具體平均辦法爲:以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除以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以其商數作爲個人的月工資、薪金收入,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按實際工作年限數計算,超過12年的按12計算。”
3、具體計稅公式如下:
解除勞動關係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應納個人所得稅={[(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免稅收入額-實際繳納的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工齡-費用扣除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工齡
公式中“實際繳納的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是指個人取得的補償收入時實際繳納到地方稅務機關、勞動社會保障部門或政府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指定專戶的部分,對未實際繳納的不得扣除。如實際繳納的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已於當月發放工資中扣除,則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計算時不可再重複扣除。
“工齡”是計算髮放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的個人實際工作年限,如果實際工作年限超過12年的,按12年計算。
綜合上面所說的,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進行違反了合同那麼必定就會支付違約金,但對於這筆違約金,勞動者在得到的時候就一定要合法的繳納相應的稅費,但前提也是要看是否超過了法律規定的標準工資額,所以,不同的情況所處理的方式就會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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