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的勞動合同違約提前辭職需要賠償違約金嗎
一、三年的勞動合同違約提前辭職需要賠償違約金嗎
在簽訂勞動合同期間辭職不算違約。
如果未簽訂專業技能培訓協議,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3、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你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你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承擔。
二、勞動者需要承擔違約金的情況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當出現了下列兩種情況,勞動者需要向用人單位進行違約金的支付。
(1)如果根據勞動者與用人雙方的合同規定,雙方之間有服務期約定,此時如果出現了勞動者違反了服務期約定的相應情形,此時勞動者就需要支付違約金。
所謂服務期,即當單位爲勞動者提供一定的培訓機會,花了時間與精力對勞動者進行培養。由於用人單位在對當事人進行培養的時候是需要付出一定的時間和精力進行培養。
因此,用人單位會要求在培訓期結束之後,勞動者需要根據約定爲公司(企業)工作的一定的時間,否則不得擅自離職,離職需要支付一定的違約金。此時這個工作時間就是服務期。如果違反了相關的服務期規定,勞動者需要支付違約金。
(2)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如果存在競業限制條款時,如果勞動者違反了競業限制相關條款約定時,則需要支付違約金。
競業限制條款指的是,對於一部分的用人單位在員工入職前與員工之間有簽訂一定的保密協議。協議中寫明,當事人離開工作崗位之後,在相應的年限內不可以到相似或者同行的公司進行工作,否則就違背了競業限制協議。
但是如果用人單位並沒有同勞動者之間進行該條款的簽訂或者是約定,此時就不可以認爲其條款是勞動者進了該公司所必須遵守的。
勞動者擁有自由離職的權利,和簽訂了幾年的勞動合同沒有太大的關係,相對應的,用人單位也可以正常辭退勞動者,一般勞動者離職或者是用人單位辭退,都是需要提前30天進行告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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