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什麼試用期不籤合同?
一、爲什麼試用期不籤合同?
試用期也是要簽訂合同的,不籤合同是違法的。勞動合同應當在勞動者入職一個月內簽訂,超過一個月未簽訂單位就是違法的,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從勞動者入職滿一個月後的第二天起到補訂勞動合同前一天止期間的雙倍工資。簽訂勞動合同與是否試用期沒有任何關係。試用期根據工作表現來定是違法的。試用期上限是根據勞動合同期限來定的。
二、《勞動合同法》對於試用期的規定
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爲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 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爲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勞動者在試用期必須簽訂勞動合同,如果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需要嚴格按照上述法律中規定的程序和要求來進行合法處理,在司法實踐中,對於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合同的,也就無法辦理有關社保的事項,屬於嚴重侵犯勞動者權利的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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