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有什麼?
一、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有什麼?
用人單位依法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
1、勞動者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
2、勞動者違反公司制度;
3、勞動者給公司帶來損害的;
4、勞動者與其他用人單位又簽訂勞動合同的,影響自己工作的;
5、勞動者被追究刑事責任;
6、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有什麼?
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後,雙方當事人必須履行合同義務,遵守合同的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因後悔或者難以履行而擅自解除勞動合同。但是,爲了保障用人單位的用人自主權和勞動者勞動權的實現,法律規定在特定條件和程序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且不違背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情況下,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必須符合以下幾個條件:
1、被解除的勞動合同是依法成立的有效的勞動合同;
2、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爲必須是在被解除的勞動合同依法訂立生效之後、尚未全部履行之前進行;
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均有權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請求;
4、在雙方自願、平等協商的基礎上達成一致意見,可以不受勞動合同中約定的終止條件的限制。
勞動者在工作中存在法定過錯情況(違反了用人單位的規定,被追究刑事責任),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履行勞動合同義務時,存在過錯情形,勞動者可以解除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在勞動合同履行期內,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一致,也可以解除勞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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