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變更解除違約的規定是什麼?
一、勞動合同變更解除違約的規定是什麼?
勞動合同變更解除違約的規定是根據勞動合同法當中規定,如果要變更的話,必須要遵守平等自願和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的基本的原則,根據《勞動合同法》及相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變更勞動合同必須遵循法定的原則、程序和法定形式:
1、勞動合同變更的原則。
勞動合同變更必須遵循《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即雙方的合意。否則,勞動合同的變更無效。
2、勞動合同變更的程序。
勞動合同的變更,首先由一方當事人向對方當事人提出變更勞動合同的要求,提出變更要求的一方應及時告知對方變更勞動合同的理由、內容和條件等,並要求對方在一定限期內作出答覆;對方當事人在收到一方當事人要求變更勞動合同的通知後,一定限期內給予答覆,表示同意或不同意變更,或者建議再協商解決;雙方當事人同意變更勞動合同的,經雙方當事人充分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後,簽訂書面協議,勞動合同的變更即告完成。
3、變更合同的形式。
勞動合同變更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變更後的勞動合同仍然需要由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簽字蓋章方能生效。勞動合同變更協議應由勞動合同雙方各執一份。同時,對於原勞動合同經過鑑證的,勞動合同變更協議也應當履行相關手續。
4、勞動合同變更應當及時進行。
勞動合同變更必須是在勞動合同生效後終止前進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對勞動合同變更問題應給予足夠的重視,不能拖到勞動合同期滿後進行。
二、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即具備法律規定的條件時,勞動者享有單方解除權,無須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也無須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具體又可以分爲預告解除和即時解除。
1、預告解除
概念:即勞動者履行預告程序後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兩種情形:(1)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2)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即時解除:
即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的情形。對於第一款規定的幾種情形勞動者可以單方解除合同。
注意: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這種屬於即時解除中可以立即解除且不用事先告知用人單位的情形。
在當代社會,現在對於勞動合同如果要進行變更的話,完全是可以的,但是前提必須是雙方當事人提前都已經做出了非常有效的溝通,雙方都同意這樣的一種變更的內容的,否則單方面的變更的話,肯定是不會發生法律變更的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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