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變更合同解除合同的條件分別是什麼?
(一)、合同的變更
變更合同,是一種法律行爲,是指簽約雙方當事人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下,就修改原訂合同的內容所達成的協議。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條 【協議變更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變更合同的條件
(1)發生了使合同基礎發生變化的客觀情況;
(2)合同變更應經當事人各方協商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合同,擅自變更的合同無法律效力;
(3)變更合同應採取書面形式,口頭協議變更應有相應的證據;
(4)按我國法律、法規的規定,由國家批准成立的合同,其內容的重大變更還應經原批准機關批准。
如果合同變更前或變更時,可能存在或發生的給當事人一方造成損失的事實,合同變更後,受損害的一方仍可要求對方賠償損失。
當事人如果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視爲未變更。
(二)、合同的解除
解除合同是一種法律行爲,是指簽約雙方當事人在法律規定的條件下,在原合同的有效期內,就提前終止合同所達成的協議。
解除合同也是對違約的一種補救方法,目的是使雙方已經訂立的合同終結。解除合同行爲屬重大法律行爲,必須採取書面的形式(協議、通知)。許多國家民商法對解除合同都制訂了限制性措施。
解除合同的條件
我國《民法典》對解除合同的限制十分嚴格,規定只有出現下列情況,才允許當事人解除合同:
(1)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熟時;
(2)當事人經協商達成一致;
(3)因不可抗據因素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4)在履行期屆時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聲明或者以自己的行爲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5)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6)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爲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7)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時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取消。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經對方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取消;
(8)當事人一方主張解除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並無異議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9)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一般情況下,在合同履行中出現的問題,雙方可以協調解決時,不需要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的方式:一是透過法院判決或仲裁機構裁決;二是單方面通知對方解除,但如果對方不同意解除,還要透過法院或仲裁機構。
由此可見,合同的變更只需要雙方協商即可變更,但解除合同需要一方出現重大違約或違反合同條件時,對方纔能解除合同。如果屬部分違約,可協商部分解除,其餘部分仍然有效,當然,解除合同不影響當事人要求賠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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