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上工資怎麼填寫?
一、勞動合同上工資怎麼填寫?
勞動合同中工資按照一般承諾多少就應該寫多少,試用期工資有明文規定的不低於約定工資的80%並且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績效和考勤和崗位工資應該明確數額或計算方法。
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的工資應當不低於當地公佈的最低工資標準。在試用期滿後,工資應當與單位其他同崗位員工工資一致,合同中應當對績效工資的計算有明確的說明,一般來說,工資數額不應當低於當地同行業的工資水平,當然更不能低於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跟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二、勞動合同的工作地點如何填寫?
1、工作地點就是平時上班地;
2、出差地點只要在崗位職責中明確就可以;
3、如果是外派還是需要明確具體地點的。
“工作地點”是《勞動合同法》新增加的,同時它也是勞動合同訂立前用人單位告知勞動者的內容之一。法律上將工作地點作爲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意味着用人單位不能隨意調整勞動者的工作地點,因爲工作地點調整,也屬於勞動合同變更,根據法律規定,變更勞動合同需要雙方協商一致。
工作地點作爲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一旦在勞動合同中確定工作地點,用人單位便無權單方隨意調整工作地點,調整工作地點需要事先與勞動者協商,經雙方協商一致後方可調整工作地點。
勞動合同中員工的工資待遇,工作的地點需要如實填寫,勞動雙方達成協議時約定什麼就寫什麼。通常情況下,就是員工正常上班的地點,如果需要員工出差,需要在崗位職責中明確。工作的時間,工作的地點,工資待遇都屬於合同的必備條款,一定要體現在勞動合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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