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合同爭議怎麼解決?
一、解除勞動合同爭議怎麼解決?
1、由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進行協商和解。這裏的用人單位包括用人單位設立的工會或者用人單位設立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
2、由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所在街道或者政府部門指定的調解機構,例如街道下屬的司法所或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勞動爭議調解。
3、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勞動者在申請勞動仲裁時,應當明確幾個問題:首先,案件由哪個仲裁機構或者哪級仲裁機構負責處理,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管轄問題。以南京市爲例,一般來說,用人單位是在區級工商部門設立登記的,勞動者與該用人單位發生的勞動爭議案件應當由單位所在地的區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如若用人單位是在市級或省級工商部門設立登記或者是中外合資企業、外商獨資企業的,勞動者與該用人單位發生的勞動爭議案件應當由市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目前,江蘇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僅負責受理部分部署企業的勞動爭議糾紛案件。其次,申請勞動仲裁需要書寫《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書》,寫明申請人及被申請人的相關自然資訊(包括申請人的姓名、民族、住址和聯繫電話,被申請人的全名、法定代表人姓名、辦公地址及聯繫電話),仲裁請求以及事實與理由並提供相關可以支援自己請求的證據。上述材料需要提供副本二份,其中仲裁機構一份,被申請人一份。
4、依法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和投訴。因目前南京市將勞動者可以主張的勞動權益依據職責劃分分別交由兩個部門(仲裁和監察)處理,導致勞動者爲了維護自己的勞動權益必須同時向兩個部門尋求解決和處理。因此,當勞動者主張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以及補繳社會保險時,應當向勞動監察部門進行舉報和投訴。由哪個或哪級勞動監察部門處理與上述勞動仲裁機構的管轄原則相同,在此不再贅述。勞動監察部門應當自受理舉報或投訴之日起60日內處理完畢。
二、哪些勞動爭議可以申請仲裁
1、因用人單位開除、除名、辭退勞動者和勞動者辭職、自動離職發生的爭議;
2、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的規定而發生的爭議;
3、因履行(包括執行、變更、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4、因認定無效勞動合同和特定條件下訂立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以及是否續訂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5、因職工流動、停薪留職、從事第二職業發生的爭議;
6、因用人單位裁減人員而發生的爭議;
7、因經濟補償和賠償發生的爭議;
8、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的爭議;
9、因用人單位錄用職工非法收費而發生的爭議;
10、法律、法規規定受理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
爲了更好的保障勞動者的各項權益,國家也是規定了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要簽訂勞動合同,同時在合同中寫明工作的具體內容以及工作的薪資等資訊,如果雙方因爲勞動合同而產生糾紛時,也是可以透過協商方式解決,當無法協商解決時就可以透過訴訟或者勞動仲裁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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