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是多少?
新員工被用人單位錄用後,雙方會簽訂一份勞動合同,裏面規定好試用期的期限及注意事項。根據規定,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沒有特別的原因,單位不能在試用期解除勞動關係,否則要承擔賠償責任。那麼,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是多少?下面我們就跟隨小編了解下有關知識。
一、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是多少?
試用期屬於用工方與勞動者之間的考察期,在這個期間內,勞動者可以無任何理由提前3天通知用工方解除勞動合同。而用工方解除勞動合同是否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或代通知金,應當區分解除勞動合同的事由。若因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或其他勞動者個人原因導致被解除勞動合同的,例如:勞動者違紀、造成重大損失、刑事犯罪、勞動教養等符合《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時,用工方也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且無需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或代通知金。
但是,若是因爲用工方的原因解除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的,需要徵求勞動者的意見。在勞動者同意的情形下,簽訂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協議,並依據協議約定,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在勞動者不同意協商解除,而用工方又因自身原因確實無法履行原勞動合同的,應當提前30天通知,沒有通知的要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作爲代通知金,當然也需要根據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二、哪些情況下可以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
試用期內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僅限於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綜上所述,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如果是違規操作,則要支付補償金。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一般是半個月工資。當然,也不是所有情況都要給補償金。如果員工在試用期工作不合格,或者存在重大過失,單位可以單方面解除合同,不用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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