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曠工的懲罰措施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一、對於曠工的懲罰措施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1、國家對於曠工並沒有具體的法律規定,一般以用人單位內部的規章制度確定的
國家沒有統一的規定,一般以用人單位內部的規章制度確定的。勞動合同法和人民法院在裁決時,也會考慮實際情況和審判習慣來確定的。用人單位在規定製度只有符合法律規定製定的,才具備法律效力的.《勞動法》之規定,透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並已向勞動者公示的,可以作爲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用人單位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法》賦予用人單位有制定和執行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的權力。用人單位依據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的規定對其予以處分和罰款,是一種正常的企業管理。至於對曠工的處罰與安全積分和年終獎金掛鉤,也是法規允許企業應有的自主權。因爲各個公司的經營特點不同,可以制定側重點不同的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
企業如果要依照公司規章制度對你進行處罰,則企業所依據的規章制度必須具備三個條件:
(1)制訂該規章制度必須經過了民主程序,即經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同意,或者向全體員工懲求意見;
(2)該規章制度的內容必須合法合理,如果與法律法規相牴觸或顯失公平,則自始無效;
(3)該規章制度必須如實向勞動者公示。如果未向勞動者公佈,則亦不能約束勞動者。
2、曠工後扣除工資是否具有法律依據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剋扣勞動者工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代扣勞動者工資:(一)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二)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三)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四)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第十六條規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因此曠工後,扣除員工工資的罰款金額由企業決定,一般不要超過本人月標準工資的百分之二十.
3、曠工後單方面辭退員工是否具有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25條、《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40條規定用人單位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故當員工曠工時,單位就可以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爲由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給你解除勞動合同通知;但如果只是口頭說明,一直沒有通知解除勞動合同,你們之間的勞動合同就是有效的。
二、曠工的定義
曠工是指職工在正常工作日不請假或請假未批准的缺勤行爲。
以上便是小編爲您在曠工懲罰方面做的相關解析,《勞動法》對於員工曠工處理沒有具體規定,但強調了公司內部規章制度是可以對曠工的員工進行適當的處罰。如您遇到這方面的相關糾紛,可在本站網站上諮詢相關的律師,以維護您的切實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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