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款計劃是對借條的補充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一、還款計劃是對借條的補充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還款計劃具有法律效力,但並不等同於借條,可以證明借貸關係。具體的還要看內容。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六百七十一條 貸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收取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支付利息。
二、借條注意事項:
1、應寫明“借條”,不是“欠條”、“收條”。
借條是借款的憑證,證明雙方的借款合同關係。欠條是債務人向債權人出具的表示尚欠某物或者某款項的憑證,一般用來證明債權債務關係;而收條是指接收人在收到財物時開具的證明,是收到財務這一事實的憑證,一般在債務人清償欠條或借條後,由債權人書寫,證明雙方的債權債務關係已經終結了。
在司法實踐中,欠條遠比借條複雜,往往背後有交易的過程。因此,借款時應該寫借條,而不宜寫成欠條,以省去日後訴訟中解釋“欠”款原因、用途的舉證責任,更不能寫成收條,造成借款有去無回。
2、借條中要列明當事人。
借條應當寫明出借人、借款人的身份資訊,千萬不能草率就寫“李總”、“老三”等用詞。
3、借條中要寫明借款金額,有約定利率的也應當寫明。
實踐中有不少債主誤解民間借款不能收取利息,所以利息只是口頭約定,而沒有明確寫入借條中。事實上,法律規定,民間借款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
4、借款的出借、還款時間一般應當寫清楚借、還款時間。
當然還款期限的明確對訴訟時效的起算至關重要。當然如果還款期限沒有約定的話,並不必然導致債主的權益不能得到保護。債主可以隨時要求其償還債務,但需要給予適當的寬限期而以。
5、借款時應當寫明借款原因、款項支付方式。
寫明借款原因及借款支付方式是爲了明確出借人對其借款已經履行了義務,以避免借款人抗辯,給權利人利益的實現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6、有擔保一定要求擔保人簽字或者辦理擔保手續。
爲維護借款安全,可以考慮對方提供相應的擔保。如:提供保證人、抵押或者質押。即便不提供擔保,也可以考慮有兩個無利害關係的第三人擔任見證人,在借條上簽名並寫明身份資訊、聯繫方式等。
一般情況,如果借貸關係成立的情況下,還款計劃是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的,但是需要看具體的內容是如何書寫的,內容是否符合法律的規範,以及雙方溝通的實際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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