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員工辭退協議合法嗎?
一、哺乳期員工辭退協議合法嗎?
哺乳期員工辭退協議不一定合法。如果該哺乳的女員工沒有任何的錯誤且對單位並沒有造成損失的情況被辭退的,該辭退協議則可能會是違法的,因爲一般哺乳期的員工是受到保護的,除非當事人同意且單位願意給法定的經濟補償纔可能是合法的。
1、《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任何單位不得以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爲由,辭退女職工或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2、《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四條規定: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
3、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十四條規定:除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勞動者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期滿爲止。
4、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第二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三)女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5、勞動部《就處理勞動爭議有關政策問題解答》第二十條:怎樣理解《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的第四條規定?答:《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四條規定:“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對此,1989年勞動部在《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問題解答》(勞安字(1989)1號)中規定“實行勞動合同制的女職工,在合同期未滿的情況下,任何企業和個人都不得以懷孕、生育和哺乳爲由,解除其勞動合同”。1990年勞動部辦公廳在《對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間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問題的請示覆函》(勞辦計字(1990)21號)中進一步明確“對實行計劃生育的女職工,在‘三期’內勞動合同期雖滿,也不解除其勞動合同,必須延續到哺乳期滿。”在處理有關女職工在“三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時,應全面理解、適用以上有關法規和檔案。
二、哺乳假的期限
哺乳假一年(寶寶出生後一年計算),可以享受每天兩次0.5小時的哺乳時間,可以合併爲1小時。提前一小時下班或晚上班1小時(哺乳假含人工餵養)。
1、哺乳時間:對撫育未滿週歲嬰兒的女職工,在每班工時內應給予兩次哺乳時間(包括人工餵養),每次哺乳時間單胎爲30分鐘。也可將兩次哺乳時間合併使用。雙生以上者的哺乳時間,按單胎哺乳時間相應成倍增加。哺乳時間及途中往返時間應扣除勞動定額,工資照發。
2、嬰兒滿週歲後,確診爲體弱兒,可適當延長哺乳期,但最多不超過六個月。
3、確診患有更年期綜合症的女職工,症狀較重,每月可給予公假休息1-2天。
4、女教師產假正值寒暑假期間,其寒暑假休假時間可以順延(國家教委教人[1992]8號)。
5、實行勞動合同制的女職工,在合同期未滿的情況下,不能以懷孕、生育、哺乳爲由,解除其勞動合同。
綜上,哺乳期的女員工在法律的保障下是不能隨意被辭掉的,單位違法辭退的前提下有協議也是不合法的,除非在協議當中有相應的補償條款,且女員工也認可其協議並接受了協議,經過法定的離職步驟女職工便可從單位順利離職並拿到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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