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公司可以辭退乙肝肝硬化員工嗎?
一、我國公司可以辭退乙肝肝硬化員工嗎?
單位沒有權開除,但是如果查出員工患乙肝,必須要把該名員工調離生產第一線,如果單位辭退該員工,必須要按照勞動法規定進行補償。
依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衛生部2007年5月18日頒佈的《關於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就業權利的意見》中的第二條規定:“促進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實現公平就業,主要包括保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的就業權利等。”
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衛生部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乙肝擴散的工作外,用人單位不得以勞動者攜帶乙肝表面抗原爲理由拒絕招用或者辭退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
因此,用人單位以患乙肝爲由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是違反法律規定,並要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二、辭退員工中的特殊限制
根據《勞動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出於對特殊人羣的保護,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併且沒有過錯的,用人單位不能辭退:
(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換句話說,對於具備上述情形之一的員工,除非其有嚴重違紀等過錯的,否則用人單位不得辭退。
三、辭退員工的程序問題
用人單位辭退員工時,還應注意一個通知工會的程序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第21條的規定,企業單方面解除職工勞動合同時,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工會認爲企業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合同,要求重新研究處理時,企業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對用人單位來說,在辭退員工時,務必要注意合法性的問題,即辭退員工時一定要保證證據確鑿、依據充分、程序合法。由於法律規定辭退員工的舉證責任完全在於用人單位一方,因此證據確鑿是用人單位合法解除合同的基礎,在此基礎之上,還要有相關的法律法規政策和內部規章制度作爲法律依據,這是用人單位合法辭退員工的關鍵。同時,在辭退員工時還應注意程序問題,如提前通知期問題、書面的通知形式問題以及工會的預先告知問題等。防範於未然,方保用人單位在辭退員工時立於不敗之地。
在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確定了勞動關係後也是需要簽訂勞動合同的,那麼勞動合同可以在最大程度上保障勞動者的權益,在辭退員工時用人單位也是需要注意相關程序的,用人單位也是需要提前一個月通知到勞動者,然後在規定的期限內出具書面手續以及相關證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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