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如何認定存在勞動關係?
在實踐中,由於勞動關係雙方對於是否存在勞動關係存在爭議而引發訴訟的案例並不少見。勞動關係一般會由勞動合同確認,但如果雙方並未簽訂合同,作爲勞動者要證明雙方的勞動關係就比較困難了。那如何認定存在勞動關係?本站小編將爲您在下文中提供相關的內容,相信可以幫助到您。
一、如何認定存在勞動關係?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勞社部發[2005]12號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第2條規定,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因此,勞動者或勞動保障部門可以從以上方面去證明或認定。司法實踐中,還可以用公司業務往來的檔案,錄音證據等來證明勞動關係。
二、事實勞動關係包括哪些?
1、沒有書面合同形式,透過以口頭協議代替書面勞動合同而形成的勞動關係;
2、應籤而未簽訂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後不按規定訂立勞動合同而形成的勞動關係;
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以前簽訂過勞動合同,但是勞動合同到期後用人單位同意勞動者繼續在本單位工作卻沒有與其及時續訂勞動合同而形成的事實延續的勞動關係;
4、以其他合同形式代替勞動合同,即在其它合同中規定了勞動者的權力、義務條款,比如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兼併合同中規定了職工的使用、安置和待遇等問題,這就有了作爲事實勞動關係存在的依據;
5、勞動合同構成要件或者相關條款缺乏或者違法,事實上成爲無效合同,但是雙方依照這一合同規定已經建立的勞動關係。
認定雙方勞動關係最直接有效的憑證就是勞動合同,但會有許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並不簽訂勞動合同,因而纔會引發如此多的勞動關係糾紛。勞動者應積極蒐集可以表明雙方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據,如考勤表、工資記錄等等,以更大程度的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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