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能延長試用期嗎?
對於勞動者來說,試用期可能大家都經歷過,它是員工在單位正式就職以前,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約定的給予勞動者予考察的一個階段。試用期不是沒有期限限制的,勞動合同法對於試用期的期限有着明確的時間規定。下面,本站小編爲您介紹試用期的有關內容。
用人單位能延長試用期嗎?
《勞動合同法》對試用期有這樣的限制:“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簽訂勞動合同時,用工雙方可以約定不超過此標準的試用期。試用期結束前,單位需要對員工進行評估,認爲不合適的,應該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即使雙方協商一致延長試用期的,延長期限也以上述法律規定的上限爲限。
試用期過後,當事人的任何一方都沒有單方決定延長試用期的權利,只有履行合同的義務。試用期內未解除勞動合同,試用期過後,單位再以未透過考評爲由要求延長試用期,行使試用期中的任意解除合同權沒有法律依據。單位應當支付轉正工資,認爲員工確實不能勝任工作,應當進行換崗或者培訓。也就是經換崗或培訓是必經程序,之後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單位單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天通知,在三十天內,仍應對該員工履行用人單位的義務。
當公司對於員工試用期內的表現不滿意,但又覺得可以給予機會,往往會要求修改原先的勞動合同,把試用期更改爲6個月,這樣就可以達到延長試用期的目的。不過,修改勞動合同需要得到訂約雙方的同意,並非單位單方面可以修改的。所以如果你對此有異議,建議不同意單位的修改建議。
從上面小編爲您整理的內容可以看出,試用期最長不能超過法律規定的6個月,如果用人單位想延長試用期的,也只有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進行延長,超過法律規定的期限就是違法的。如果你在實踐中遇到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定約定試用期的,可以諮詢本站網站的律師來怎麼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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