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用工可以不籤勞動合同嗎?
一、非全日制用工可以不籤勞動合同嗎?
非全日制用工必須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因此只要建立用工關係,就需要簽訂勞動合同,不管是什麼形式的用工。
非全日制用工,是以小時計酬爲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週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的計酬方式靈活多樣,以小時計酬爲主,但不侷限於以小時計酬。除了以小時計酬的形式以外,常見的計酬方式還有以日、周爲單位來計酬或按件計酬。因爲勞動者可以在一個以上的用人單位勞動從事非全日制勞動,所以本條所規定的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和每週工作累計時間,都是針對勞動者在同一個用人單位勞動所做出的,而並不是指勞動者實際上平均每日的全部勞動時間和每週累計的全部勞動時間。
二、非全日制用工合同解除條件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六十九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
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後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
第七十一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對於非全日制用工的相關情況也是受到勞動法的保護的,雙方需要簽訂勞動合同,並就有關工作時間、工作任務、工資待遇等情況進行協商認定,如果不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的,則一方可以按照違約的情況來對另一方提出訴訟,並要求賠償相關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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