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係與民事關係的區別是什麼?
勞動關係是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建立的權利義務關係,按照規定,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建立。日常生活中,人們因爲勞動關係糾紛,往往透過仲裁委員會處理和解決。勞動關係雖然屬於民事法律關係,但是兩者還是有一定區別的。那麼勞動關係與民事關係的區別是什麼?下面小編簡單給大家講一講。
一、勞動關係與民事關係的區別是什麼?
1、不平等性。筆者稱之爲決定性的因素,這是因爲所有勞動關係與民事關係的不同,主要由其決定,由其產生。
(1)從實際情況來看,勞動者是相對過剩的社會弱勢羣體,用人單位是相對經濟(包括科技等無形資產)實力較強具有承擔工作、生產、經營風險的法人單位。雙方總體上處於社會經濟地位強弱懸殊的不平等的地位。
(2)勞動關係雙方在實際生產工作中有明顯的管理與被管理的關係。
(3)從勞動成果分配上看,勞動者獲取的是工資報酬及福利待遇,用人單位則追求高額回報(除了投資成本回收,還無償佔有了勞動者的剩餘價值)。民事關係的建立則不是以經濟實力和社會經濟地位來決定,也沒有明確的管理與被管理、服從與被服從的關係,如果有成果分配,也是平等、合理的。
2、社會法律義務與風險責任不同。勞動關係中社會法律義務和風險責任主要由用人單位承擔,勞動者由於自身沒有能力或不願去承擔這種義務和風險,只能以個人名義加入到用人單位。主要有生產過程中安全責任,勞動者的工作、失業、養老、醫療、生育保險,以及經營不善的後果等。民事關係中雙方的風險和責任以標的物所有權的轉移而轉移,沒有明顯的偏向性,一般也願意並有能力各自承擔。
3、行政干預不同。勞動關係中勞動行政部門主要規範的是用人單位的行爲,對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爲進行查處,民事關係中行政部門很少干預,即使有,也不是針對某一方的。
二、勞動關係的主體是什麼?
勞動關係,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依法所確立的勞動過程中的權利義務關係。
1、用人單位,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同時。也包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的。
2、勞動者,是指達到法定年齡,具有勞動能力,以從事某種社會勞動獲得收入爲主要生活來源,依據法律或合同的規定,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從事勞動並獲取勞動報酬的自然人(中外自然人)。
綜上所述,勞動關係隸屬於民事關係,勞動關係與民事關係的區別主要體現在不平等性、社會責任不同、行政干預程度不同等方面。在處理勞動關係糾紛時,勞動行政部門會進行干預,從中調解,對用人單位進行處罰。而民事關係中涉及行政干預的不多,更多的是調解、仲裁和民事訴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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