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係與承包關係的區別是什麼?
勞務關係的重要性已經不必多說,但其實現階段社會上除了勞務關係之外還有相關的承包關係存在,一般來說工程都是屬於承包關係,不過兩者存在比較大的區別,涉及到法律層面的話很多人容易弄錯,這樣就會導致錯誤的維權。那勞動關係與承包關係的區別是什麼呢?爲了節約用工成本,時下一些企業採取承包措施,將企業的部分用工發包給其他單位或個人來完成,自己不再直接招工。然而,將部分用工承包出去,職工與企業之間是承包關係,還是勞動關係?二者關係又如何區別?
勞動關係與承包關係的區別
到工廠工作,服從單位領導和管理,單位給你們發放工資,和單位之間形成的是領導和被領導的關係,這是勞動關係的本質所在;而承包關係雙方沒有領導關係,而是互相按照協議的約定履行相應的義務,雙方是協作的關係。你們之間雖然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實際上形成的是勞動關係。
單位沒有與你們簽訂勞動合同是違法的,應該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期間的雙倍工資,單位違法解除勞動關係,應該支付你們經濟賠償金。
法律依據是《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對於以自己的技能、知識或設施爲用人單位提供勞動或服務,自行承擔經營風險,與用人單位沒有身份隸屬關係,一般不受用人單位管理或支配的人員,應認定其與用人單位之間的關係不屬於勞動關係。
勞務關係和承包關係之間存在的區別對工作的人來說應該是沒有什麼爭議的,不過當前社會上很多人不知道如何去分辨勞務關係和承包關係,如果涉及到糾紛或者法律方面的問題的話,對自身維護權益來說影響是非常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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