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辭退勞動者的條款的內容是什麼?
一、不得辭退勞動者的條款的內容是什麼?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1、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勞動者發生了工傷、職業病等情形應當先進行鑑定,鑑定完畢後與公司協商,協商不成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哪些情況下單位可以提前通知後解除勞動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
三、單位無責解除合同的情況有什麼?
1、嚴重違犯勞動紀律,影響生產、工作秩序的。
2、違反操作規程,損壞設備、工具,浪費原材料、能源,造成經濟損失的。
3、服務態度很差,經常與顧客吵架或損害消費者利益的。
4、不服從正常調動的。
5、貪污、盜竊、賭博、營私舞弊,不夠刑事處分的。
6、無理取鬧,打架鬥毆,嚴重影響社會秩序的。
7、犯有其他嚴重錯誤的。
綜上所述,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如果職工沒有過錯,單位不能擅自解除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女職工懷孕期間、職工工傷治療期間等,即使是勞動合同到期,單位也不能辭退,等職工休假結束後,雙方商議合同續簽事宜。當然,對單位來說,也享有一定的解除勞動合同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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