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37條的內容是什麼?
任何單位和職工建立勞動關係,都應該簽署書面的勞動合同,在一定條件下,雙方也可以單方面解除合同。勞動合同法是針對勞動合同訂立、解除等方面詳細的法律法規。那麼,勞動合同法第37條的內容是什麼?這一條主要講職工單方面解除合同的通知期限,下面小編給大家做個介紹。
一、勞動合同法第37條的內容是什麼?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在行使解除勞動合同權利的同時必須遵守法定的程序,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
1、遵守解除預告期
規定勞動合同的解除預告期是各國勞動立法的通行做法。勞動者在享有解除勞動合同自主權的同時,也應當遵守解除合同預告期,即應當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單位纔能有效,也就是說勞動者在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後還應繼續工作至少三十天,這樣便於用人單位及時安排人員接替其工作,保持勞動過程的連續性,確保正常的工作秩序,避免因解除勞動合同影響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給用人單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同時,這樣也使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合法化。否則,將會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而將可能承擔賠償責任。
2、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無論是勞動者還是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時,都必須以書面形式告知對方。因爲這一時間的確定直接關係到解除預告期的起算時間,也關係到勞動者的工資等利益,所以必須採用慎重的方式來表達。
二、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序,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的勞動合同: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
2、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
3、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的;
4、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5、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工資的;
6、用人單位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7、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8、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9、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10、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綜上所述,勞動合同法的頒佈對規範勞動合同簽署具有重大意義,勞動合同法37條主要講職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要提前三十天告知單位,如果在試用期內,則需要提前三天告知。之所以這樣規定,是爲了維護雙方的權益,有這個時間做緩衝,單位就可以提前安排工作,並辦理社保關係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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