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限制補償金是在職期間發放嗎?
對於在職場中工作的人來說,競業限制這個詞語可能大家都不陌生,因爲如果當事人是對公司的商業祕密進行保密的人員,此時公司在合約的期間是會發放該勞動者的補償金的。但是在有人會有疑問,就是競業限制補償金是在職期間發放嗎?小編馬上爲您介紹相關答案。
一、競業限制補償金是在職期間發放嗎
1、《勞動合同法》第23條規定“和用人單位簽訂合法競業限制的勞動者在離職以後,用人單位應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照約定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2、根據規定,如果日後發生爭議對補償金額達不成一致的,補償金的標準至少應按勞動者在職期間正常工資的20%-50%確定。
3、實踐中,有的用人單位打起了小算盤:對離職後有競業限制義務的員工,在其還在職期間,工資單中單獨闢出一個項目競業限制補償金(預發),並且在勞動合同中約定每月勞動報酬包含了若干金額的預發競業限制補償金,這樣離職以後的競業限制期間,就以之前已經預發過了爲由不再發給經濟補償。這樣可以嗎?競業限制的補償金可以在員工在職期間預發嗎?答案是不可以!
二、競業限制補償金是否需要繳稅?
企業支付給離職員工的競業限制補償金應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國有企業職工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一次性補償收入徵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徵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檔案的規定計算個人所得稅。
計算方法爲:對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超過標準的部分視爲一次取得數月的工資、薪金收入,用超標部分除以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以其商數作爲個人的月工資、薪金收入,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按實際工作年限數計算,超過12年的按12計算。
因爲首先在和用人單位簽訂合法的競業限制之後,用人單位會在員工離職之後對其進行按月發放相應的補償。但是如果在合約中約定了競業限制的發放,實際上卻沒有發是對職工的一種欺騙行爲,所以爲了保護器權益,都是在離職後發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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