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通知金支付的數額是多少?
代通知金是一個非法律術語,是指當用人單位在辭退員工時,如果未在一個月前提前通知,需要給員工發放補助,彌補員工的損失。代通知金支付數額是多少,支付時間是什麼時候?下面小編將爲您詳細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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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種代通知金有兩種,第一種北京市的“代通知金”是在《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中的第40條、第47條規定,是終止勞動合同代通知金。終止勞動合同代通知金是指在勞動合同終止前,用人單位沒有依法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的,應該支付沒有提前通知的日期對應的工資的賠償,這是一種賠償責任。具體條文是《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第四十條 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前,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日將終止或者續訂勞動合同意向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經協商辦理終止或者續訂勞動合同手續。第四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四十條規定,終止勞動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的,以勞動者上月日平均工資爲標準,每延遲1日支付勞動者1日工資的賠償金。這是對用人單位沒有依法提前30天通知而造成員工的工資損失賠償,其歸責原則是以過錯責任原則。
第二種第二種是在《勞動合同法》中的第40條規定的,是解除勞動合同代通知金。第二種全國“代通知金”是新《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代通知金。這就是在外企經常流行的遣散費中“N 1”中的“1”。
解決糾紛
在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合同時,可以用多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不是30天工資)代替這個提前通知期,主要是爲了補償勞動者在失業時重新尋找工作所需要的時間的利益。但是如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爲不合法,則其法律後果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被撤消,繼續履行勞動合同。那麼此時不存在是否支付代通知金的問題。但如果勞動者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此時的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綜上所述,小編主要爲您介紹了代通知金支付的兩種類型,發生糾紛時如何解決糾紛等問題。由此我們可以得知,代通知金支付的數額具體還需要根據勞動者本身的工資水平來確定的。法律規定的代通知金的發放實際上是爲了保護勞動者的利益,減少勞動者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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