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末入職工資計算方法是什麼?
就現在的就業形勢來看很多的公民很難獲得一份喜歡的工作之後卻發現自己被錄用的時間竟然是月末,而大家都知道一般的單位都是在月末結算和發放工資的,但是如果在月末入職開始付出勞動的話就應該按照天數的工資來計算。下面來看看具體的內容。
一、月末入職工資計算方法是什麼?
算工資的時候一定要知道日工資計算公式:日工資=月工資收入÷21.75(用於有缺勤,工作未滿一個月等情況下的工資計算) 所以,入職不滿一個月的工資就是日工資×出勤天數。
因此,不論新老員工在算工資的時候還得注意幾點:
1、月應發工資的計算公式應爲:日工資標準×具體工作日
2、有缺勤的情況,當月工資是日工資×出勤天數,而不是缺勤多少天扣多少錢
其他工資計算方法:
小時工資計算方法: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21.75×8)
節假日加班費計算:月工資收入÷21.75×300%
公休日加班費計算:月工資收入÷21.75×200%
二、試用期工資怎麼發放
試用期是勞動關係雙方當事人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進行相互瞭解、相互考察的期限,但並不是勞動者的“白乾期”。根據《勞動合同法》第20條做出了有針對性的規定,即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這是勞動者在試用期間工資待遇的法定最低標準。因此,試用期工資是有法定標準的,一是不能低於最低工資,二是與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相掛鉤。
《勞動法》第47條規定,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和工資水平。用人單位有權自主確定本單位職工的工資標準,有權自主確定試用期人員的工資標準。爲了體現勞動報酬中的同工同酬原則,勞動者在試用期間的工資標準應當與用人單位本崗位的工資標準一致,但是由於勞動者尚處在試用期間,其工作水平、業務能力與正式員工還會存在一定的差距,因此《勞動合同法》及實施條例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同崗位最低檔工資80%的標準既保護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又維護了企業合法權益。
綜上所述,只要勞動者對單位有任何的經濟貢獻都是需要支付報酬來抵消其付出的勞動的,所以就算單位傳統都是月末結工資都應該將剛入職的員工以其工作的天數來計算第一個月的工資才能保護其勞動權益不會因爲時間的問題而遭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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