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勞動法工傷後如何確認勞動關係
一、按照勞動法工傷後如何確認勞動關係
根據勞動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2)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1)、(3)、(4)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二、勞動關係的特徵
(一)勞動是一種結合關係
因爲從勞動關係的主體上說,當事人一方固定爲勞動力所有者和支出者,稱爲勞動者;另一方固定爲生產資料所有者和勞動力使用者,稱用人單位(或僱主)。勞動關係的本質是強調勞動者將其所有的勞動力與用人單位的生產資料相結合。這種結合關係從用人單位的角度觀察就是對勞動力的使用,將勞動者提供的勞動力作爲一種生產要素納入其生產過程。在勞動關係中,勞動力始終作爲一種生產要素而存在,而非產品。這是勞動關係區別於勞務關係的本質特徵,後者勞動者所有的勞動力往往是作爲一種勞務產品而輸出,體現的是一種買賣關係或者加工承攬關係等。
(二)從屬性的勞動組織關係
勞動關係一旦形成,勞動關係的一方——勞動者,要成爲另一方——所在用人單位的成員。所以,雖然雙方的勞動關係是建立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但勞動關係建立後,雙方在職責上則具有了從屬關係。用人單位作爲勞動力使用者,要安排勞動者在組織內和生產資料結合;而勞動者則要透過運用自身的勞動能力,完成用人單位交給的各項生產任務,並遵守單位內部的規章制度。這種從屬性的勞動組織關係具有很強的隸屬性質,即成爲一種隸屬主體間的指揮和服從爲特徵的管理關係。而勞務關係的當事人雙方則是無組織從屬性。
(三)勞動關係是人身關係
由於勞動力的存在和支出與勞動者人身不可須臾分離,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供勞動力,實際上就是勞動者將其人身在一定限度內交給用人單位,因而勞動關係就其本質意義上說是一種人身關係。但是,由於勞動者是以讓渡勞動力使用權來換取生活資料,用人單位要向勞動者支付工資等物質待遇。就此意義而言,勞動關係同時又是一種以勞動力交易爲內容的財產關係。
勞動關係可以用勞動合同來證明,但即使沒有勞動合同,也可以透過其他證據側面證明存在勞動合同。對於遭受工傷需要單位承擔補償的當事人來說,若單位推諉責任,必須先透過勞動仲裁尋求幫助,若不能維權才能選擇訴訟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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