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辭退員工勞動法補償的規定是怎麼樣的?
一、單位辭退員工勞動法補償的規定是怎麼樣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根據以上規定,個別裁員的經濟補償計算方式爲等同於規模裁減人員爲:一個月提前通知金加工作年限乘月平均工資,其中月平均工資和工作年限均有上限。
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第五條規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工作時間不滿1年的按1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二、公司裁員的程序
1、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並提供有關生產經營狀況的資料;
2、提出裁減人員方案;
3、將裁減人員方案徵求工會或者全體職工的意見,並對方案進行修改和完善;
4、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報告裁減人員方案以及工會或者全體職工的意見,並聽取勞動行政部門的意見;
5、由用人單位正式公佈裁減人員方案,與被裁減人員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按照有關規定向被裁減人員本人支付經濟補償金,出具裁減人員證明書。
三、可以進行裁員的情形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1、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2、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3、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4、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綜合上面所說的,辭退員工用人單位是可以實施此行爲的,但在辭退的時候也要確定是否爲合法的辭退員工,如果存在有違法的行爲,那麼就需要按勞動法的條款來進行支付經濟補償,而對於補償的標準就要按勞動者工作的年限還有工作的收入來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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