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限制補償金約定一次性支付是否合法?
我們會發現,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簽訂競業限制協議時,會約定補償金的支付方式,甚至是一次性支付全部補償金。可以說,這種行爲本來就是沒有依據的。那麼,競業限制補償金約定一次性支付是否合法??爲此,小編在下文中整理了該問題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競業限制補償金約定一次性支付是否合法?
首先,可以明確的是,競業限制補償金可以一次性支付,法律對此沒有禁止,但前提是當事人雙方要約定好,沒有約定的,應當按月支付。
競業限制補償金的發放時間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共同協商,並在勞動合同或者競業限制協議中作出約定。如果未作約定或者未協商的,應當按月支付。
另外,如果用人單位超過三個月未支付的,勞動者可以請求法院解除競業限制協議。
因此法律並沒有限制竟業限制補償金的支付時間,完全可以由當事人自行協商確定,可以一次性支付,當然也可以按月支付。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在單位給予競業禁止補償時,勞動者一般會忽略幾個問題。
一方面,競業禁止補償必須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後支付,不能約定包含在工資中;另一方面,競業禁止補償金必須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支付,支付週期爲每月一次,提前支付、按季度支付等約定均不合法。”
目前仍有不少企業選擇“月工資包含補償金”的方法。對於這種不合法的行爲,小編奉勸會計人在簽署勞動合同時要尤爲謹慎,“勞動者的價值是在工作中體現的,入職時簽訂的包含在工資中的補償金與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後與企業協商的補償金數目相差是很大的,吃虧的往往是勞動者。”
希望對您有所幫助。簡單來說,競業限制補償金都是按月支付的,當事人雙方有約定的,可以一次性支付,若用人單位不支付的,遇到此類情況,勞動者有權申請勞動仲裁甚至法律訴訟。如果你有其他疑問,可以向我們本站網的律師諮詢相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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