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補償金是否要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
一、經濟補償金是否要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
一次性經濟補償一般即一次性補償完畢,對於是否分期付款的,當事雙方需協商處理。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爲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二、哪些情況下單位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在勞動關係中,關於經濟補償金的支付,其實有嚴格的規定。在用人單位具有《勞動合同法》第46條情形之一的,那麼勞動者就可以向單位主張經濟補償金。至於在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時候,到底是分多次支付還是一次性支付,這方面現在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中還沒有做出明確的規定,因此可以由當事人做出協商。在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時候,按照規定需要結合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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