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孕期間公司可以辭退員工怎麼補償?
一、懷孕期間公司可以辭退員工怎麼補償?
公司違法解除懷孕期間的員工勞動合同,員工有兩種維權方案:
第一種,員工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合同,並且支付工資損失到合同再繼續履行時。若在案件處理過程中勞動合同到期,則仲裁或法院會撤消用人單位的解除勞動合同決定,認定雙方勞動合同終止,並會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到勞動合同終止之日的工資和經濟補償金(該補償金應爲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08以前工作的年限不計算,從08年開始計算)。
第二種,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第規定:
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不得”就是強制性規定,不可違反。如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懷孕女工的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該撤銷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
勞動者不願意繼續在本單位工作的,按《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若員工不要求繼續履行合同,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違法解除的賠償金,用人單位則應按每工作一年支付兩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至於員工選擇那一種方式,取決於員工未履行完的勞動合同期的長短及在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長短,若員工未履行完的合同期較長,但工作年限較短,第一種方式能較好維護權益。若工作年限較長,因違法解除按工作年限的雙倍賠償,第二種方式綜合下來能較好維護權益。
二、懷孕期間公司可以辭退員工嗎
公司不能辭退懷孕的員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五條 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條 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
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並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爲了更好的保障懷孕以及哺乳期間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國家也是規定了用人單位是不可以與其解除勞動合同的,如果說懷孕員工出現了違反公司規定以及其他違反勞動法的行爲後,用人單位是可以依法與其解除勞動關係的,如果沒有違規行爲則不可以解除勞動關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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