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對傷殘等級結論不服能否提起訴訟
(1)工傷職工對傷殘等級等級結論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訴訟,理由如下:
一是行政複議辦法明確規定,這種情況下不屬於行政複議範圍。
二、從勞動鑑定委員會組織和工作性質來看,它不是具體的行政行爲。因此,傷殘等級鑑定工作是根據國家評殘標準進行的,勞動鑑定委員會是當地政府協調勞動、衛生和工會等部門相互配合、支援這項事業的虛設機構,勞動鑑定辦公室的工作是具體組織落實。傷殘等級和護理依賴程度的鑑定是醫學專家組根據工傷職工的傷情作出的技術性結論,它在很大程度上屬於技術性的工作,不是具體行政行爲。
(2)工傷職工對傷殘等級結論不服,正確的做法透過由下而上的複查程序,即如果職工對市勞動鑑定委員會的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申請省級勞動鑑定委員會進行再次鑑定,省級勞動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爲最終結論。
另外,在傷殘等級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工傷職工如發現傷殘情況有變化,可以重新向當地市勞動鑑定委員會申請複查鑑定,並按照新確定傷殘等級標準享受有關工傷保險待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
【勞動爭議處理的基本程序】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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