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寫了加班工資爲最低工資是否合法
勞動合同寫了加班工資爲最低工資的是不合法的,根據規定,加班費應以在崗職工的工資總額爲基數計算。有些單位僅以職工基本工資來計算加班費是不正確的。工資總額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等所有勞動者的收入。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即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因延長工作時間的情況不同而分爲三個檔次:
其一,平時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爲工資的150%。
其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其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二、拖欠加班工資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規定: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職工本人是有權對勞動合同當中的內容進行審查的,對於公司約定的這些不合法的條款當時就要及時提出來,很有可能職工本人的崗位工資,都比當地政府部門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高很多,所以,加班費的計算基數,職工自己要結合個人的工資模式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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