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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公司故意不讓我加班違法嗎

所屬公司故意不讓我加班違法

所屬公司故意不讓我加班違法嗎

所屬公司不讓加班一般是不違法的,自願加班是不需要支付加班費的,只有在用人單位要求加班的情況下才需要支付加班費。加班費是指勞動者按照用人單位生產和工作的需要在規定工作時間之外繼續生產勞動或者工作所獲得的勞動報酬。勞動者加班,延長了工作時間,增加了額外的勞動量,應當得到合理的報酬。對勞動者而言,加班費是一種補償,因爲其付出了過量的勞動;對於用人單位而言,支付加班費能夠有效地抑制用人單位隨意地延長工作時間,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以外被延長的工作時間,是加班費的計算基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勞動合同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均對加班時間的有明確的規定。加班時間是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或其他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安排勞動者在法定的工作時間以外的被延長的工作時間。

《勞動法》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加班費理論上就是一種補貼,一旦屬於自己合法權益遭到侵害,有關當事人需要學會自己進行提起申請,畢竟,在公司的規章制度上是不存在此類問題的,因此自己需要積極的對待,儘量以協商的方式處理,進而更好的維護自己的權益,不過需要自己注意細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