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獎勵工資是否屬於違法行爲?
一、扣獎勵工資是否屬於違法行爲?
國務院《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4條規定,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3條規定:“勞動法中的‘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獎金是指支付給職工的超額勞動報酬和增收節支的勞動報酬。包括:生產獎、節約獎、勞動競賽獎、機關、事業單位的獎勵工資、其他獎金。”因此,工資、獎金、津貼收入等屬工資的範疇。
既然獎金屬於工資的範疇,如果有的單位隨意扣發,明顯違反了法律規定。建議被扣發獎金的勞動者向勞動行政部門反映,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支付,如逾期不支付,勞動者可以依法申請勞動仲裁,由仲裁機關裁定其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扣發的獎金之外,還需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二、如果用人單位違反了《勞動法》的相關規定,有以下維權方式:
(1)被用人單位侵權的,可以到當地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投訴;
(2)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的,可以到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結果不服的,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到勞動保障部門投訴或申請工傷認定、要求支付社會保險待遇等,如果勞動保障部門有關機構拖着不辦,或者對其處理結果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複議或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如果遇到一些複雜的官司,對法律問題搞不懂的時候,可以到當地工會、婦聯、共青團組織、當地新聞媒體、法律援助中心等部門尋求幫助。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扣發獎勵工資的具體情況,應當根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合同進行認定和處理,但勞動法上明確規定了,用人單位不得以任何名義扣發勞動者的工資待遇,具體情況下可以結合實際的犯罪事實來進行合法的處理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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