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考驗期滿後再犯新罪司法解釋規定怎麼處罰?
一、假釋考驗期滿後再犯新罪司法解釋規定怎麼處罰?
根據司法解釋規定假釋考驗期滿後再犯新罪法院會直接審理此新罪並量刑,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由公安機關予以監督。根據其不同表現作出不同的處理:
(1)如果假釋犯在假釋考驗期限內又犯新罪,無論所犯的新罪是故意犯罪還是過失犯罪,是重罪還是輕罪,都要撤銷假釋,對新罪作出判決,將新罪所判處的刑罰與前罪沒有執行完的刑罰,按照《刑法》第71條規定的數罪併罰原則,決定應當執行的刑罰。
(2)在假釋考驗期限內,如果發現假釋犯在原判決前還有沒判決的罪,而且沒被判決的罪沒有超過追訴時效,也應當撤銷假釋,對沒有判決的罪作出判決,將未判之罪所判處的刑罰與前罪處的刑罰,按照《刑法》第70條規定的數罪併罰原則,決定應當執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罰,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
(3)在假釋考驗期限內,假釋犯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有關假釋的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爲,尚未構成新的犯罪的,應當依照定程序撤銷假釋,收監執行沒有執行完畢的刑罰。
(4)在假釋考驗期限內,假釋犯遵守關於假釋的各項規定,沒有以上所說的三種情況,假釋考驗期滿,就認爲原判刑罰已經執行完畢,並應當公開予以宣告。
二、假釋的考察內容有哪些
根據《刑法》第85條的規定,對於被假釋的犯罪分子的考察,主要是考察其在假釋考驗期限內是否具有刑法第86條規定的情形,即是否再犯新罪或者發現漏罪,以及是否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假釋的監督管理規定。
如果沒有《刑法》第86條規定的情形,假釋考驗期滿,就認爲原判刑罰已經執行完畢,並公開予以宣告。
如果有《刑法》第86條規定的情形,則撤銷假釋,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實行數罪併罰,或者收監執行未執行完畢的刑罰。
對於那些在假釋刑罰期滿之後才發現的新罪,此時由於司法機關已經釋放該犯罪行爲人,故此此新罪的處理方式一般爲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法院審理並宣判。若是該新罪的最終刑事處罰是有期徒刑以上的,此時該犯罪行爲人構成累犯,會加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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