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拖欠工資並未簽訂勞動合同屬於違法行爲嗎
不簽定勞動合同是違法行爲,可以要求單位支付雙倍工資,最高爲11個月。證據方面能夠證明勞動關係即可,比如工資條,打卡記錄、工裝、工作往來資訊、同事證言等。工資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發放,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提成等全部費用。拖欠或扣發工資違法,可以要求全額發放。超過合同約定工資發放日15天以上算拖欠。
首先,先去找公司領導進行協商,索要拖欠的工資。如果公司繼續拖欠,問清楚拖欠的原因,如果是因爲公司暫時週轉不開,此時讓公司出具一張欠條。其次,如果與公司協商無果,那麼就去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讓勞動監察大隊進行處理,一般問題到這裏就可以得到解決。最後,如果勞動監察大隊處理無果,那麼此時就需要收集相關證據到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進行勞動仲裁。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勞動者在與勞動用人單位形成勞動關係前,應協商勞動範圍、勞動報酬、勞動福利等,按照協商的結果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簽訂後,一旦產生勞動糾紛的,可以按照勞動合同的條款解決勞動糾紛,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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