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資暫扣規定是怎麼樣的?
一、工資暫扣規定是怎麼樣的?
《勞動法》明確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但是,用人單位在特定的情況下也可以扣除勞動者工資。
1、用人單位不得剋扣勞動者工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代扣勞動者工資:
(1)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2)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3)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
(4)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2、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這些情況被扣工資是合法的嗎
二、上班遲到要扣工資嗎?
用人單位不能對勞動者進行罰款,但用人單位可以透過規章制度等合法手段進行獎勤罰懶,這也是人力資源管理的一種必要手段。但用人單位要慎用此項獎懲制度,並且要注意:
一是規章制度要內容合法、程序合法,比如用人單位制定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時,要經職工討論,要公示或者告知職工;
二是內容應具有合理性,明顯缺乏合理性的獎懲制度也會影響其合法性;
三是不能違背其他法律法規,比如不能違背最低工資的有關規定,不得實施歧視。
同時,員工在遭到公司的“樂捐”等違法處罰時,應勇敢站出來,積極維護自身權益。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此外,勞動者還有權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面對沒有法律依據的處罰,勞動者可以依法申請勞動仲裁,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三、銷售任務未完成要扣工資嗎?
根據《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6條規定: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勞動者在未完成勞動定額或承包任務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低於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條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根據該規定,無論勞動者是否完成了勞動定額或承包任務,也無論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怎樣約定,只要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用人單位就應當向勞動者發放工資。
綜合上面所說的,工資暫扣就是屬於用人單位來進行扣除勞動者的工資,但對於這種情況一定要與勞動者進行合法的協商,而且在扣除的時候必須要把所有的理由說明情楚,這樣纔不會引起勞動的糾紛,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一定要按流程來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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