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病假工資待遇規定是怎麼樣的?
生老病死是每個人都無法避免的,故而在勞動市場上,職員因病請假的情形是時有發生的,爲了更好的保護勞動者的權益,防止用人單位不允許職員請假,相關立法機關制定了長期病假工資待遇規定,對於遇到職員長時間請假的情形,用人單位需要按照該規定支付工資。
一、長期病假工資待遇規定是怎樣的?
1、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假在6個月以內的(又稱疾病休假工資)是按照連續工齡分別確定的:
(1)連續工齡不滿兩年者,病假工資爲本人工資的60%;
(2)連續工齡滿兩年不滿四年者,病假工資爲本人工資的70%;
(3)連續工齡滿四年不滿六年者,病假工資爲本人工資的80%;
(4)連續工齡滿六年不滿八年者,病假工資爲本人工資的90%;
(5)連續工齡滿八年及八年以上者,病假工資爲本人工資的100%。
2、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假超過6個月的病假工資(又稱疾病救濟費)也是按照連續工齡分別確定的:
(1)連續工齡不滿一年者,疾病救濟費爲本人工資的40%;
(2)連續工齡滿一年不滿三年者,疾病救濟費爲本人工資的50%;
(3)連續工齡滿三年及三年以上者,疾病救濟費爲本人工資的60%。
上述提及的本人工資均指按當地規定的工資支付原則所確定的病假工資的計算基數。
二、病假天數如何確定
疾病或非因工負傷休假日數應按實際休假日數計算,連續休假期內含有休息日、節假日的應予剔除。而以上公式中提到的計薪日概念,是指國家規定的制度工作日加法定休假日,例如小馮單位的制度工作日是每週工作5天休息2天,6月份單位制度工作日是20天,如果是5月份就得加上“五一”3天法定休假日,而不是統一的國家規定的20.92天月平均工作天數。
三、假期間工資的支付以下原則確定:
(一)勞動合同有約定的,按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確定的標準高於勞動合同約定標準的,按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標準確定。
(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可由用人單位與職工代表透過工資集體協商確定,協商結果應簽訂工資集體協議。
(三)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任何約定的,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統一按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資的70%確定。 按以上原則計算的假期工資基數均不得低於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國務院關於發佈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病假期間生活待遇的規定的通知》的相關規定執行,即工作人員病假超過兩個月的,從第三個月起按照下列標準發給病假期間工資: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發給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九十;工作年限滿十年的,工資照發。工作人員病假超過六個月的,從第七個月起按照下列標準發給病假期間工資: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發給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七十;工作年限滿十年和十年以上的,發給本人工資的百分之八十。
四、病假工資的計算基數是什麼
企業職工病假工資及疾病救濟費的給付,以職工休工前6個月的平均工資爲計算基數(不含獎勵工資、各項補貼),仍按照《勞保條例》規定的連續工齡及計發比例計發。按此計發的病假工資最高不得超過同期企業平均工資的150%。疾病救濟費不得高於同期企業平均工資的70%,不得低於當地生活困難補助標準。
長期請假的職員的工資的計算基數是職員正常就職時的工資以及工齡,但是若長時間請假,並且對公司業務不熟悉的情形,用人單位是可以根據相關規定辭退該職員的,並且,此時職員不得請求得到相應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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