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被辭退工資可以立結嗎?
一、試用期被辭退工資可以立結嗎?
試用期被辭退工資可以立結,依據我國《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應該一次性付清勞動者工資,所以試用期被辭退後,應該馬上結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九條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二、試用期不給工資,可以申請仲裁嗎
實際中,實習期跟試用期是有本質不同的,最大的不同莫過於是不是勞動者身份了。實習期間實習生不是法律上的勞動者,對於實習工資方面全靠跟實習單位協商確定,但現實中很多實習崗位根本沒有實習工資,最多的是實習補貼。但對於這一點試用期就不同了,試用期間員工是一定有工資領的,工資的多少還要符合法律上的規定。雖然說試用期間的員工還不是該公司裏的正式員工,但是,此時兩方已經成立勞動關係,因此對試用期間,公司不給工資的,完全是可以按勞動爭議處理辦法解決。
對於新職員在試用期間,公司就不給工資的,職員是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維護權益的。按規定,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此時雙方形成勞動合同關係,勞動者可以要求支付工資,如果試用期不給工資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勞動仲裁。
按規定,我國申請勞動仲裁是有受案範圍的,主要包括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
1、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與勞動者之間,以及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之間,因確認勞動關係,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2、實施公務員法的機關與聘任制公務員之間、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 (單位)與聘任工作人員之間因履行聘任合同發生的爭議。
3、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之間因除名、辭退、辭職、離職等解除人事關係以及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
4、社會團體與工作人員之間因除名、辭退、辭職、離職等解除人事關係以及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
5、軍隊文職人員聘用單位與文職人員之間因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
6、法律、法規規定由仲裁委員會處理的其他爭議。
值得注意的是,要是勞動糾紛是在國家機關與其公務員之間、事業組織和社會團體與其正式在編員工之間發生爭議屬人事爭議,不屬於勞動爭議,因此也不屬於勞動仲裁訴訟的受案範圍。
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與其工勤人員及其他建立勞動關係的人員之間的爭議符合所列上述情況的屬勞動爭議。實行企業化經營管理的事業組織與其員工之間的爭議符合所列上述情況的,也屬勞動爭議。
在現實生活當中,試用期仍然是需要發放工資的,在這段時間當中,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依然是受到法律的保護的,即使是勞動者存在着過錯,被辭退,也是需要支付試用期這段時間的工資的,並且可以在解除勞動關係的時候立即要求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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