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工資是否扣除月工資底薪?
一、加班工資是否扣除月工資底薪?
需要扣除底薪。
在勞動合同中可以約定“工資已包含加班費”,但合同條款不能顯失公平,同時要滿足以下條件:
1.勞資雙方約定的加班工資數目和加班時間必須明確,簡單地規定月工資包含加班費有避重就輕之嫌。
2.約定“工資已包含加班費”的加班時間,最多不可超過《勞動法》規定的每月36小時的限額。如果約定的加班時間超過每月36小時,超出部門應視爲違法超時加班,應當另行計算加班費。
3.折算後正常工作時間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如果折算後的時薪低於法定最低工資標準,超過法定工作時間爲加班時間,加班工資以最低工資標準,按法律規定標準計算。
因此,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事先約定工資標準中包含加班費,卻未約定加班費的具體數額,由此合同條款產生歧義時,如果實際執行中確實既有平時延長工作時間,又有休息日和法定節假日加班的情況,用人單位應補足勞動者加班費差額。
節假日加班工資也算工資中的一部分,《工資支付暫行規定》中規定了工資可以用來代繳社會保險費用。勞動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工資支付暫行規定》中第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剋扣勞動者工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代扣勞動者工資。
(一)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二)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三)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
(四)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二、勞動法加班費規定
《勞動法》第三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國家規定的加班費計算方法
平時晚上的加班費是本人工資的150%,雙休日是200%,國定假日是300%。但這只是國家規定的比例,加班 費發放額的關鍵是工資基數。算定方法加班工資的基數又該如何確定?人社部的這位負責同志介紹說,勞動合同中對工資有約定的,按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在具體折算時,勞動者還需要了解相應的規則。正常情況下,用人單位按月發放的工資中不包括休息日的工資。目前,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數和工作時間分別爲20.83天和166.64小時,而全年月平均計薪日和計薪時數分別爲21.75天和174小時,職工的日工資和小時工資按計薪時間進行折算。計算方法爲: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月工資基數÷21.75天×300%×加班天數,休息日加班工資=月工資基數÷21.75天×200%×加班天數。
加班費的支付是用人單位予以員工在額外時間工作的經濟補償,補償形式是以發放工資形式給員工的,工資明細中需要註明各項工資的來源。加班工資根據公司不同執行模式又分爲計件加班費和計時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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