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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申請事項填寫哪些補償金?

一、工傷認定申請事項填寫哪些補償金?

工傷認定申請事項填寫哪些補償金?

申請工傷認定時,可以申請的補償金有規定的經濟補償、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依法終止工傷職工的勞動合同的,除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外,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二、勞動者可以領補償金的其他情形有哪些?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其額外支付的工資應當按照該勞動者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的勞動合同因任務完成而終止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勞動者在發生工傷後可以領到三筆補償金,這對於基本生活和治療費用的保障是很有幫助的。對於工傷事件,及時地爭取到補償金以維護和捍衛自身的合法權益,並儘可能全面和迅速地恢復自身健康,對於以後重新踏入職場工作環境是很必要和實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