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該發但是不發高溫補貼可以嗎?
該發高溫補貼而不發的屬違法的。高溫補貼是爲保證炎夏季節高溫條件下經濟建設和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正常進行,保障企業職工在勞動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身體健康,決定適當提高職工夏季清涼飲料費發放標準。國家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補貼。高溫津貼標準包括:用人單位每年6月至8月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露天工作,按每人每月不低於60元的標準發放津貼;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室內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按每人每月不低於45元的標準發放。
1、高溫下工作應發放高溫津貼,按照國家勞動保障部門的相關規定,當氣溫超過35攝氏度時,企業應依據勞動合同中籤訂的內容,視工種和工作環境的不同,向職工發放高溫津貼。高溫津貼屬於勞動者工資組成部分,每年6-10月都要發放。如果用人單位拒絕發放,屬於剋扣拖欠工資,勞動者可及時向各區縣的勞動監察部門舉報,或申請進行勞動爭議仲裁。
2、高溫津貼不得列入最低工資中。有個別企業在發工資時雖然名義上發放了高溫津貼,但卻將高溫津貼金額計入最低工資中,侵害了職工利益。高溫津貼用工單位必須在最低工資標準以外額外支付。
3、標準各地略有不同,我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的不同行政區域可以有不同的最低工資標準。北京標準:用人單位每年6月至8月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室內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其中,室外露天作業人員的高溫津貼,按每人每月不低於60元的標準發放;在33℃以上(含33℃)室內工作場所作業的人員,高溫津貼按每人每月不低於45元的標準發放。
4、任何用人單位不僅要按規定發放津貼,嚴禁企業把每月的高溫津貼標準除以當月天數,再乘以勞動者當月工作天數來發放。防暑降溫費可以是現金支付,也可以是發放物品的形式,而高溫津貼只能是現金支付,不能以物品替代。
5、現行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工資、薪金所得的內涵,不僅是指工資、獎金,還包括各種津貼、補貼,如特殊行業的津貼及補貼(主要是指井下、高溫、野外、保健等津貼)、邊遠地區補貼、營養補貼、伙食補助等(稅收法規、政策規定的一些特殊免稅津貼、補貼除外),以及與任職、受僱有關的其他所得。因此,高溫津貼應併入工資薪金所得計徵個人所得稅。防暑降溫費等勞動保護費用是無需納稅的。
6、高溫津貼不是福利,與“防暑降溫費”等概念的福利性質不同,高溫津貼屬於工資性質,支付了高溫津貼,企業還需支付職工防暑降溫費,還需要採取必要的勞動保護措施。防暑降溫費是針對暑假在崗的企事業所有勞動者,而高溫津貼則是針對需要在室內氣溫≥33℃、露天氣溫>35℃環境下工作的人羣,這類人羣除了有領取高溫津貼權利外,還可以領取防暑降溫費。
在日常生活中,如果是該發高溫補貼而不發高溫補貼屬違法的,而且發放高溫補貼必須是按月發放的,不可以按月發放金額的平均數乘以勞動者的工作天數,也不可以用其他的物品來代替高溫補貼津。有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定,勞動者可以去勞動保障局進行舉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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