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單位怎麼沒有高溫補貼,高溫補貼的發放標準是什麼
對於夏天特別炎熱的城市,在高溫環境下工作的人員可以按國家給出的要求得到一定的高溫補貼,但有的單位卻沒有按照國家的要求發放對應的津貼,造成有人對自己所在單位怎麼沒有高溫補貼這一疑問,那麼高溫補貼的發放標準是什麼呢,我們透過下文來了解一下。
一、所在單位怎麼沒有高溫補貼,高溫補貼的發放標準是什麼
衛生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全國總工會聯合下發的通知:
1、要求各地用人單位應當在高溫天氣期間,根據生產特點和具體條件,在保證工作質量的同時,適當調整夏季高溫作業勞動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和減輕勞動強度,減少高溫時段作業,保證安全生產,確保勞動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2、工作場所溫度達到33℃或在日最高氣溫達35℃以上的露天環境下工作,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
3、同時,用人單位不得因高溫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用人單位還要加強女職工和未成年工保護。不得安排懷孕的女職工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露天作業及溫度在33℃以上的工作場所作業。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露天作業。
4、高溫津貼的具體標準爲:室外作業和高溫作業人員每人每月150元,非高溫作業人員每人每月100元。高溫津貼在每年6月、7月、8月、9月、10月發放,在企業成本費中列支。其他相關高溫天氣的勞動保護措施,也按照新政策執行。如用人單位在崗且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也需列入發放範圍,職工未正常出勤的,可按其實際出勤且提供的勞動天數折算發放等。享受高溫津貼的範圍從以前露天作業且工作場所溫度達33℃以上的人羣擴大至所有勞動者;發放的時間從過去的7—9月,擴大至6—10月。也就是說,每年6—10月,就算勞動者沒有在室外高溫條件下工作且工作場所溫度低於33℃,這期間也可拿到100元/月的高溫津貼。而高溫天氣下,工作場所溫度高於33℃的室外作業和高溫作業人員則可拿150元/月。
透過上文我們可以知道在高溫環境下作業的用人單位必須向勞動者發放高溫補貼,這就解決了所在單位證明沒有高溫補貼的問題,而且上文也介紹了高溫補貼的發放標準,指定時間高溫作業人員每人每月最低也有100元的補貼,一共四個月,所以勞動者們應該對此有詳細的瞭解,更好的維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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