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辭退條件是什麼
試用期辭退條件如下:
1.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
6.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7.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8.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除上述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36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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