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單位發生勞動合同糾紛,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訴嗎
首先,發生勞動糾紛,勞動者一般不能直接提起勞動糾紛訴訟,需要先經過勞動仲裁,對仲裁結果不服的,再向法院起訴。其次,向法院起訴時,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起訴人必須是勞動爭議的當事人。當事人因故不能親自起訴的,可以委託代理人代其起訴,其他人未經委託無權起訴。
2、必須是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而向法院起訴,不能未經仲裁程序直接向法院起訴。
根據勞動法實施中存在的一些問題,最高法院作出了有關的司法解釋,對仲裁機關不予受理的,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必須有明確的被告、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依據。不得將仲裁委員會作爲被告向法院起訴。
4、起訴不得超過訴訟時效,即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起訴,否則法院可以不予受理。對於經仲裁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的,當事人不得再起訴,法院也不受理,只能申請強制執行。
5、起訴必須依法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一般應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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