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工程發包承包的特徵和原則是什麼?
建築工程的週期往往比較長,施工環節複雜,按照規定,建設單位要透過發包的方式確定承包方。發承包制度在工程建設領域運用的十分普遍,爲了減少糾紛,確保工程質量,發承包雙方要遵循一定原則。那麼建築工程發包承包的特徵和原則是什麼?下面小編結合有關法律知識給大家講一講。
一、建築工程發包承包的原則是什麼?
建築工程發包、承包活動是一項特殊的商品交易活動,同時又是一項重要的法律活動,因此,承發包雙方必須共同遵循交易活動的一些基本原則,依法進行,才能確保活動的順利、高效、公平地進行。《建築法》將這些基本原則以法律的形式作了如下規定:
這是國際通行的原則。這裏所稱的書面合同是指建築工程承包合同。由於建築工程承包合同所涉及的內容特別複雜,合同履行期較長,爲便於明確各自的權利與義務,減少紛爭,《建築法》和《民法典》都明確規定,建築工程承包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這包括建築工程合同的訂立、合同條款的變更,均應採用書面形式。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建築工程應當採用國家發佈的建設工程示範合同文字。
2、建築工程發包、承包實行以招標、投標爲主,直接發包爲輔的原則
工程發包可以分爲招標發包與直接發包兩種形式。招標發包是一種科學先進的發包方式,也是國際通用的形式,受到社會和國家的重視。因此,《建築法》規定:建築工程依法實行招標發包,對不適於招標發包的可以直接發包。由於我國已於2000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因此,對於符合該法要求招標範圍的建築工程,必須依照《招標投標法》實行招標發包。招標投標活動,應該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擇優選擇承包單位。
3、禁止承發包雙方採取不正當競爭手段的原則
發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建築工程發包中不得收受賄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處。承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向發包單位及其他工作人員行賄、提供回扣或者給予其他好處等不正當手段承攬工程。
二、建築工程發包承包的特徵是什麼?
建築工程發包與承包是指建設單位(或總承包單位)委託具有從事建築活動的法定從業資格的單位爲其完成某一建築工程工程的全部或部分的交易行爲。建築工程發包,是相對於建築工程承包而言的,是指建設單位(或總承包單位)將建築工程任務(勘察、設計、施工等)的全部或一部分透過招標或其他方式,交付給具有從事建築活動的法定從業資格的單位完成,並按約定支付報酬的行爲。建築工程承包,是相對於建築工程發包而言的,是指具有從事建築活動的法定從業資格的單位,透過投標或其他方式,承攬建築工程任務,並按約定取得報酬的行爲。
由此可見,工程項目發承包雙方應該簽署書面合同,並且按照招投標爲主,直接發包爲輔的原則,不得采用不正當競爭手段。透過發承包,建築工程劃分爲多個子工程,由不同的施工單位完成,有利於保障工程的質量,減少施工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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